淮南市林業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淮南市林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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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財政林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林業專項資金”)管理,增強林業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國家有關林業資金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等,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用于規范由財政安排的林業基建、造林補助、荒山及平原綠化等具有專門用途、適合項目管理的林業專項資金。林業基本支出等資金或經費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林業專項資金管理是指對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監督的管理。
第四條 林業專項資金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林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符合市場經濟體制和公共財政原則,符合科學、公正、公開和效率原則,符合資金適當集中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將本級林業專項資金按規定的預算編制時間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并報專項資金的項目支出預算。
第六條 市林業局負責市財政安排的林業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制定有關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
第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將重要林業專項資金的用途、補助標準及其他要求以項目指南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二章?資金申報
第八條 林業專項資金的申報部門,是指申報項目所在地的林業主管部門。申報部門應以正式文件逐級上報申報項目,不得越級上報文件。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對上報項目的真實性和文件的合規性負責。
第九條 林業專項資金的項目申請單位,即項目單位。項目申請單位應符合規定的資格或條件,提供本單位的組織形式、資產和財務狀況,對林農收入、林業發展的貢獻,以前實施林業項目的績效等有關情況。
第十條?林業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以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為主。對以經濟效益為主、能帶動農民增收的項目,項目申請單位應以公司制為主。
第十一條 為保證項目申報文件的真實、科學和完整,項目申請單位應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專門的項目評審機構對上報的文件進行評審,出具評審報告。
第十三條 林業主管部門依據項目評審報告,將符合規定的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擇優選擇。
第三章?資金使用
第十四條 林業專項資金實行規范化分配,林業主管部門將依據專家或項目評審報告,集體研究項目資金分配。
第十五條 林業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實行項目管理。項目單位應根據林業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預算,組織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林業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要按照工程進度撥款,監督項目單位的資金使用。
第十七條?林業專項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單獨核算、??顚S?,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強行劃轉或抵扣各種貸款本息、稅金、各類債務等。
第十八條 林業專項資金的使用主要包括用于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撫育、人工促進天然更新、森林防火、苗圃設施建設及其他基本建設支出。人工造林支出是指清林整地、植苗、幼林撫育等項支出。 封山育林支出是指釘樁、圍欄、補植等項支出。 森林撫育支出是指透光、間伐等項支出。 人工促進天然更新支出是指破土、撒種等項支出。森林防火支出主要?是指購買防火器械、建設物資儲備及防火通道等項支出。苗圃設施建設支出是指苗圃設施和設備等項支出。
第四章?資金的監管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要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各項業務進行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并按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表式和編報要求編報財務決算和資金分析報告。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要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項目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對項目單位不按規定使用資金的,林業主管部門可停撥項目資金或中止項目執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完工后,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在30日內上報項目實施總結。林業主管部門要組織人員對項目的技術、財務、資產等情況進行驗收;或委托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工程監理等中介機構進行項目審計或驗收。項目審計或驗收的依據是經林業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等項目文件。
第二十二條 對于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項目單位,取消該單位今后的申報資格,并可通過媒介對單位及負責人予以曝光。
第二十三條?林業主管部門要定期對林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反資金使用規定的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部門、單位當事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林業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要配合審計和財政監督檢查部門對林業專項資金進行審計或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